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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党员干部容错纠错实施意见(试行)

2017年08月24日 11:05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为进一步激发全县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激情,大力营造改革创新、敢于担当、大胆履职的良好环境,推进县委、县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着力破除党员干部在工作中怕失败、怕出错、怕担当的思想,着力整治党员干部在工作中不敢试、不会为、慢作为、不作为、庸懒散混、为官不为等现象,积极构建“允许试错、错了容错、及时纠错、减少犯错”的体制机制,进一步保护和激发全县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大力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合理容错、及时纠错的良好环境,为干事创业者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障,推动县委、县人民政府决策部署高效率推进、高质量落实,促进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鼓励创新,支持实干。旗帜鲜明地鼓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勇于创新,支持党员干部大胆履职、高效干事,引导党员干部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不断推出符合本地实际、符合政策法规、经济社会效果好的创新思路和改革举措,努力营造“务实苦干、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二)实事求是,区别对待。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指示精神,即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党员干部,激励他们更好为群众干事创业。   

(三)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坚持一事一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客观准确把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意见,科学认定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酌情予以处理,力求达到最佳的纪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三、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全县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和党员干部。非中共党员、非监察对象的容错纠错按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执行。   

四、适用情形   

单位或个人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失误或错误,尚未造成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群体性事件等重大责任事故和恶劣影响,没有为自己、他人和单位谋取私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容错纠错。   

(一)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主动改革创新、攻坚克难,有利于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   

(二)创造性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且经过民主决策程序造成工作失误的。   

(三)在落实党委、政府部署要求,特别在推动重点工作、重要决策、重大项目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的。   

(四)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一定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五)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受不可预知因素影响造成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或分管风险较大工作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的。   

(七)在处理重特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性案件中,因果断决策、及时应对处置出现一定失误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八)在涉及全局利益工作中,因维护大局、主动放弃部门或局部利益引发内部矛盾和争议的。   

(九)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发展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十)因经验不足初犯,情节不严重或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一)受自然风险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的。   

(十二)其他可以容错纠错的情形。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容错纠错的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纠错条件的,应在启动追责程序后尚未作出决定前,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党员干部个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事实材料。   

2.受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为容错纠错受理单位,在接到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纠错条件的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做好受理容错纠错事宜。   

3.核实。对不符合容错纠错条件的申请,由相应纪检监察机关向申请人给予解释答复。对符合容错纠错条件的申请,由受理单位将相关材料上报县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由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县纪委案审室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   

4.认定。一般的申请事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可直接认定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容错纠错认定结果报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审核,并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予以认定。较为复杂的申请事项由纪检监察机关召集组织人事及相关部门会商后提出初步意见,并报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审定意见。最终认定结果由纪检监察机关书面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并予以解释答复。   

5.纠错。对认定符合容错纠错的事项,由纪检监察机关责成相关单位或个人限期纠错。一般事项原则上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纠错,特殊复杂事项可延长至6个月。单位或个人纠错完毕后,需申请纪检监察机关复核认可。经复核认可的,视为纠错完成;未通过复核认可的,需再次限期纠错。两次复核认可均未通过的,不予容错。   

6.报备。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将容错纠错情况函告同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并报同级党委或政府备案。容错纠错结果或意见存入单位或个人档案。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线索处置中发现单位或个人符合容错纠错的,按办案程序或问责程序研究或报批认定。   

六、结果运用   

经认定符合容错纠错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几方面减责或纠错:   

(一)单位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中免予扣分,不影响单位和个人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中评价定格。   

(二)不影响单位和个人在各级党委政府中的评先评优资格。   

(三)在党风廉政意见审查中对党员干部个人不作负面评价。   

(四)不影响党员干部个人的年度考核及各种考核,职称评定、晋级晋升、提拔任用。   

(五)属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不影响代表和委员的资格认定。   

(六)确需追究责任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追责。   

以上结果可根据容错纠错的具体情况单独或综合运用。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责任担当体系。强化“组织担当”,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坚决支持和保护一心为公、勇于改革创新的干部,为他们干事创业撑腰壮胆。强化“程序担当”,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只要严格按程序办事,就由制定程序的组织担责。强化“集体担当”,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坚持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切实把集体决策的过程,变成集体担责的过程。强化“上级担当”,遇有复杂疑难、风险较大的问题,下级组织不好决策,可提请上一级组织决策。   

(二)严明容错纠错纪律。坚持原则和底线,防止容错变纵容或庇护,坚决杜绝明知违纪违法却要一意孤行、将错就错的“试错”行为。严禁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严禁以容错纠错为托辞,放宽底线,明知故犯,或为自己的失职、失责、失误找“保护伞”。对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坚决予以从重惩治,不得申请容错纠错或免责。发生过错失误的单位或党员干部要深刻分析原因,吸取深刻教训,主动纠错整改,坚决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中共昌宁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党员干部容错免责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昌办发〔2016〕98号)废止。   

附件:昌宁县党员干部容错纠错申请审批表   

附件   

昌宁县党员干部容错纠错申请审批表   

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个人职务   

申请容错   

纠错事由   

个人意见   

单位意见   

调查组   

意见   

纪检监察机关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审批机关   

意见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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