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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11月11日 10: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整治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庸、懒、散、慢、浮”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及云南省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昌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以及“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对不胜任现职的干部,实行召回管理。 

第三条干部召回管理工作在县委的领导下,由县委督查室、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党校、县人社局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公职人员和县财政供养的其他在职人员。 

第五条 召回干部,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三)过责相当,惩教结合原则。 

(四)依法、依纪、依规办事原则。 

第二章 召回情形及程序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召回管理。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县委实施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单位和领导班子中拉帮结派、挑拨离间、闹不团结或在工作中搬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因干部职工人为原因造成单位工作被“一票否决”,导致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被评定为一般及以下等次,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和事关公共安全或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擅离职守、临阵退缩,不敢担当、贻误工作的。 

(五)不服从组织安排和工作安排,对安排的工作任务推诿扯皮、消极应付,挑肥拣瘦、拈轻怕重的。 

(六)落实工作不力,或工作过程中群众反映较差,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工作思路不清,进取意识不强,进入角色较慢,打不开工作局面,不能适应岗位职责要求的。 

(八)工作存在欺瞒应付、弄虚作假等行为,被领导或上级部门在督查过程中发现,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在重要产业、重点工作、重大项目推进中,不支持、不配合的。 

(十)违反工作纪律或违背职业道德,上班无故迟到、早退,外出不按规定请假,工作时间擅自脱岗、离岗,上班玩游戏、炒股票、购物、看电影、玩牌等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活动,应该召回的。 

(十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7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 

(十二)被纪检监察部门问责处理,应该召回的。 

(十三)组织人社部门在干部队伍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应该召回的。 

(十四)其他不胜任现职应该召回管理的情形。 

第七条召回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建议。各单位按照从严治党、从严从实管理干部的相关要求,对本单位、本系统存在不胜任现职的干部,经过教育引导仍未改正的,及时提出召回管理建议。 

乡科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由单位党委(党组)、不设党委(党组)的由本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召回管理建议,或由县委组织部根据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召回管理建议。 

科级以下干部和事业单位干部,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召回管理建议,不设党委(党组)的,由本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召回管理建议。 

选派参与县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干部,由中心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召回管理建议。 

因不作为、乱作为被问责处理的干部,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召回管理建议。 

村(社区)干部,由所属乡镇党委提出召回管理建议。 

组织人社部门发现问题应该召回的干部,由组织人社部门提出召回管理建议。 

(二)调查核实。召回管理建议提出后,由组织人社部门按照干管权限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实行召回管理。 

(三)研究决定。乡科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召回,经县委组织部研究并报县委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科级以下干部和事业单位干部的召回,经单位党委(党组)会议或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按干管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选派参与县委政府中心工作干部的召回,经中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组织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村(社区)干部的召回,经乡镇党委研究后,报县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召回谈话。乡科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开展谈话;科级以下干部和事业单位干部按干管权限由组织人社部门开展谈话;村(社区)干部由乡镇党委开展谈话。受组织人社部门委托,也可由召回对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开展谈话。 

第三章 召回管理方式和结果运用

第八条召回的干部,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管理。 

(一)集中教育。召回后,重点围绕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纪律作风、履职能力等方面,进行为期3天的集中学习教育,学习教育结束后进行考试。集中学习教育由县委干教委办公室牵头,县纪检监察局、县委党校、县人社局等部门配合开展。集中教育期间产生的费用由被召回干部个人承担。 

(二)实践锻炼。集中教育结束后,安排被召回干部在征地拆迁等县委政府中心工作或急难险重工作中进行实践锻炼。实践锻炼期限为2至3个月。 

(三)检查考核。实践锻炼结束后,按照干管权限,由组织人社部门对被召回干部进行考核,考核主要采取谈心谈话、民主测评、实地了解等方式进行。 

考核合格的,返回原单位工作;考核不合格的,进行组织处理。 

(四)组织处理 

1.调离岗位。按照干管权限将被召回干部调离原岗位,在本单位本系统安排工作。 

2.改任非领导职务。对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 

3.免职。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免去现任职务。 

4.降职。改任低于现职级的职务。 

5.辞退或解聘。被召回管理2次仍不改正的,先待岗,自行联系新的接收单位,自组织通知本人之日起15日内未找到接收单位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九条各单位和县委政府中心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上报拟召回管理的干部材料,主要包括书面报告、会议记录、召回管理干部建议名册、情况说明等,由党委(党组)书记、不设党委(党组)的单位由行政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干管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在县委的领导下,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等部门会同相关单位适时开展召回管理工作。 

第十条召回管理考核结果存入干部个人档案。被召回管理的干部,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召回对象如有异议,可向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申诉复核。经复核应该召回,仍不服从召回管理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委研究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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