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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

2016年10月12日 15: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县驻村扶贫工作队的管理,根据《中共昌宁县委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举全县之力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的意见》(昌发〔2015〕24号)、《中共昌宁县委办公室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扶贫攻坚“领导挂点部门包村干部帮户”长效机制扎实开展“转作风走基层遍访贫困村贫困户”工作的通知》(昌办发〔2015〕11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派驻到建档立卡贫困村(以下简称贫困村)驻村扶贫工作队(以下简称工作队)的管理。非建档立卡贫困村工作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选派和组队

第三条工作队的选派由县“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联席办)统筹,县委组织部、县委政研室、县扶贫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各部门(单位)按要求做好选派工作。

第四条驻村扶贫工作队员(以下简称队员)从所涉乡镇、县直各部委办局、企事业单位、省市驻昌单位中选派。重点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务实的优秀干部,特别是后备干部、年轻干部、熟悉农村工作的干部,不得选派抽调、临时聘用和退休返聘人员。挂包贫困村的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至少选派1名乡科级干部(含非实职)。队员任期一般为1年,鼓励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3年。

第五条县级设工作总队,分别设总队长及副总队长,总队长和省级挂联单位选派的副总队长由省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总队长挂任县委副书记,副总队长挂任县委常委或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同时要担任县联席会议成员。总队长、副总队长任期一般为2年,由市委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第六条每个贫困村组建1支工作队,由县联席办牵头,乡镇党委具体负责,整合包村部门(单位)驻村干部、挂职干部、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和大学生村官等力量组建工作队,每支工作队至少5人(其中必须有1名农科人员),队长由县委组织部、县联席办统筹安排和任命,原则上由县级以上挂县包村部门(单位)选派的乡科级以上党员干部担任,同时担任村党组织第一书记。

第七条选派队员的人事关系不变,组织关系转到所驻村党组织。

第三章 职能职责

第八条工作队的主要职责:

1.宣传党中央和省、市、县党委、政府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特别是扶贫开发的重大方针政策,帮助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扶贫措施。  

2.协调落实“挂包帮、转走访”工作,配合村“两委”完成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动态管理工作。  

3.逐村逐户分析致贫原因,帮助制定村级脱贫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发展思路,制定脱贫措施,增加农民收入。  

4.引导贫困村立足优势资源,发展特色产业,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帮助协调解决贫困户住房、就学、就医等实际困难。参与扶贫项目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监督村“两委”管好用好扶贫资金。  

5.组织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等工作,提升贫困群众能力素质,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6.坚持“党建带扶贫、扶贫促党建”,按照“强组织、兴产业、富百姓、重实效”的思路,推进扶贫开发与基层党建“双推进”工作。协调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农民权益。监督村务公开、账务公开,促进基层干部依法办事。  

7.指导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实现新跨越、争当排头兵”大讨论活动,持续抓好“一教育六行动”。  

8.履行好村情民意调研员、政策法规宣传员、富民强村服务员、矛盾纠纷调解员、制度建设监督员、组织建设指导员、上下信息沟通员、城乡统筹推进员“八大员”职责;抓好访民情、抓落实、办实事、强组织、谋发展、促和谐六项工作;推动农村改革重点任务落实,推动美丽宜居乡村试点示范建设,推动扶贫攻坚各项措施落实,推动乡村治理法制化,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  

第九条 队长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队员的管理。制定工作队年度工作计划,加强与队员派出单位和包村单位的沟通对接,推动落实村级脱贫计划。  

2.组织收集扶贫工作推进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总结工作经验,于次月5日前分别报送队员派出单位、包村单位、乡镇、县联席办协调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  

3.牵头落实村级脱贫发展规划和年度扶贫计划,以及单位包村的各项帮扶措施,参与所驻村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协助做好“挂包帮、转走访”工作,及时总结上报驻村扶贫工作情况。  

4.督促检查各类项目资金到位和实施、建档立卡数据更新、队员在岗和工作开展等情况。  

5.落实第一书记“建强基层组织、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指导帮助抓好以村级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发挥好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由县联席办统筹,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共同配合,乡镇党委具体负责,做好工作队日常管理工作,包村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健全培训制度。工作队的业务培训主要由县联席办负责,每年至少培训2次,首次培训安排在驻村前,第二次培训一般安排在7至8月份进行。各乡镇要结合工作进度组织开展培训,每年至少培训4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

第十二条规范工作例会制度。县联席办建立工作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工作例会交流经验、部署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分析会,通报和查找工作队和队员日常管理、作用发挥中存在的问题;乡镇党委要履行具体管理职责,每月召开1次工作会议,听取队长和队员工作情况汇报,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工作队每月组织2次学习培训会。队长列席乡镇党委会议,队员参加乡镇党委、政府召开的有关重要工作会议。

第十三条坚持工作承诺和报告制度。各级派出单位、各工作队及队员作出工作承诺,明确工作任务,接受群众监督。各级联席办、各队员定期报告工作。县联席办每年向市联席办报告工作2次,书面报告上半年和全年工作;队员(包括总队长、副总队长、队长)每半年向派出单位报告工作1次;总队长每年向县委报告工作队及队员工作情况2次,年底向市联席办书面报告当年工作;队长每季度向乡镇党委报告工作队情况1次。

第十四条严格考勤制度。队长、队员吃住在村,每年在岗时间不少于200天(含因公出差)。派出单位不得抽调其承担其他工作。建立和完善工作队日常管理工作台账,实行逐日登记考勤制度,月考勤表经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签字后,在次月5日前送乡镇分管领导和乡镇队长审核,并报县联席办备案。任期结束后,对每年驻村200天以上的队长和队员给予一次性补假15天。

第十五条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得随意请假离岗,如因事因病请假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做到“工作队员离村就有假条在”。队员请假3天(含3天)以内,经驻村队长同意后,报乡镇分管领导和乡镇队长批准;请假3天以上,由县联席办批准并备案。乡镇队长、副队长、村队长请假3天(含3天)以内,经乡镇党委书记同意后报县联席办批准并备案;请假3天以上的经县委副书记、驻村扶贫工作队总队长批准后报县联席办备案。乡镇队长、副队长、村队长及队员请假超过15天的,经乡镇党委书记同意后报县委副书记、驻村扶贫工作队总队长批准并报县联席办备案。请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乡镇队长、副队长、村队长因公或请假离开所驻乡镇、村的,向乡镇党委书记报告,说明事由、去向、归队时间等。出县境的同时向总队长和副总队长报告,队员离开所驻村要向队长和乡镇党委书记报告。驻村期间,不准擅自离岗、不准请假逾期不归,不经请假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旷工或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当年考核为不合格。队长、工作队员全年驻村时间低于200天的取消派出单位和工作队员个人评先推优资格。若所驻村发生重大灾情、疫情等,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请假。

第十六条 抓实安全管理制度。乡镇党委、政府以及各工作队要高度重视队员安全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注重消除工作队员在交通、居住、人身、饮食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县联席办要从当地实际和需要出发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工作队员要保证通讯畅通。如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工作队要及时报告县联席办,县联席办应将情况及时通报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第十七条 建立巡视督查制度。县联席办要定期不定期对队长、队员在岗情况进行督查,对不认真履职、长时间脱岗、群众反映差、严重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队员,予以通报批评,经教育帮助仍不改正的队员,队长可逐级向管理部门提出要求进行调整更换,并对其个人和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八条驻村扶贫工作队年度考核工作,由县联席办统筹,乡镇党委具体负责,会同派出部门(单位),综合日常考勤、工作实绩等方式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报县联席办审核。考核结果由县联席办统一反馈至各派出单位,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考核为优秀的,列为本单位考核优秀档次,不占本单位年度优秀名额。工作经历作为个人基层工作经历。

第十九条考核工作于每年12月份开始,按照个人总结、述职、查阅资料、民主测评、群众评议、组织评定、结果公示的程序进行;总队长、副总队长围绕教育管理、指导监督、统筹协调、扶贫攻坚、基层组织建设等职能和落实省、市委工作要求进行总结,队长和队员围绕职责任务及履职情况进行总结。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良好)、基本称职(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等次视同其在派出单位的年度考核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名额不超过考核总数的20%。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队长、队员,由县联席办报县委、县人民政府表彰。受县级表彰的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队员和派出单位,县委、县人民政府授予“优秀驻村扶贫工作队长”、“优秀驻村扶贫工作队员”、“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先进派出单位”称号。每年从年度考核优秀的队长、队员中,评选年度“驻村扶贫先进工作者”,上报市联席办审核批准,纳入社会扶贫表彰奖励,参与省级年度“驻村扶贫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第二十一条队长、队员任期考核情况作为培养和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驻村期间工作任务完成好,帮扶成效明显,受省、市级表彰的队长、队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中给予优先考虑。各单位选派队员情况和驻村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建和“一教育六行动”年度综合考核范围,列入群众评议机关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

1.违法违纪违规,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2.不服从管理,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驻村时间不足200天的。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第二十三条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队长、队员,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一律取消派出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包村单位要从人、财、物等方面关心支持驻村扶贫工作。驻村期间,队员享受派出单位的工资、奖金、福利、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待遇。县财政安排资金为全体驻村扶贫工作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结合实际出勤情况,给予县级派出的队员每人每月600元补贴,其中200元交所驻村民委员会作为伙食费,400元为个人交通补贴。乡镇、村要为工作队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五条县级派出的队员由县财政每人每年安排0.5万元工作经费。各乡镇派出的队员由各乡镇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参照县级派出队员工作经费标准统筹安排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不得用帮扶资金代替,帮扶资金也不得作为工作经费使用。

第二十六条省、市扶贫工作队专项补助资金和各级工作经费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总额控制、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方式,由工作队所在乡镇财政所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由县联席办和县财政局共同监督。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为当地困难群众办实事好事的补助费、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要大力宣传干部驻村扶贫工作的重大意义、重要政策措施,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宣传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和帮扶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驻村扶贫工作的浓厚氛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办、县联席办负责解释。其它工作队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及指导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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